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一、办理居住登记且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1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2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符合人才引进规定,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1 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 海外高层次人才;
3 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种情况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认证学历后再申请办理居住证);
5 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
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